协会章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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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第一章   总则

    第一条:本会定名为:运城市茶业协会。
    第二条:本会由运城市茶行、茶艺馆、茶人、茶叶经销商与茶文化有关的企业个人和爱好者自愿联合发起成立,具有独立法人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    第三条:本会的宗旨:团结运城市茶艺馆,茶行、茶人和茶文化有关的专家,通过组织讨论会,座谈会,报告会及公益活动,为茶艺馆、茶行、茶人,专家之间传递信息、交流经验、展开协作,对推广发展运城茶叶提供各种服务,开展行业自律,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,保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,促进茶叶行业间的合作,弘扬运城茶叶文化;本会遵照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令和政策,开展各种活动,维护国家根本利益,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。
    第四条: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运城市科协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    第五条:本会住所:运城市盐湖区韩信路6--3--303室
     

    第二章   业务范围
     
    第六条:本会的业务范围是:
    一、宣传党的路线、方针,国家的法律、法规以及有关茶叶行业的政策。
    二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开展调查研究,结合茶叶行业的实际,在规划布局、产业政策、行业标准、业态发展、结构调整的问题,向政府提出建议。
    三、维护会员单位和茶叶行业的合法权益,协调内外部之间的关系,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行业的意见和要求。
    四、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,协调、组织会员单位和行业制定“行规”、“行约”,自我约束的有效形式,促进公平竞争,提高行业整体素质,开展行业评级活动,对行业有关人员进行培训。
    五、按照市场规则,推动、引导、协调、规范、发展专业性和地区性的茶叶行业组织。联合全市茶叶行业组织,在落实行业管理任务,开展行业自律工作中,相互协作配合,形成整体优势。
    六、联系国内外茶行业组织和机构,开展业务、技术交流与合作,扩大对外开放,促进运城市的茶行业繁荣发展。
    七、开展行业统计工作,汇集和分析相关统计资料,发布行业信息,及时进行双向传递。
    八、为会员单位提供有关茶行业的政策、法律、经济交流、企业策划、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和咨询服务。
    九、组织茶交流,弘扬茶文化,组织各种茶艺表演,推广介绍茶文化,开展茶艺馆,茶行业的服务评估,茶艺馆的品牌介绍推广,提高行业组织的社会影响力。
    十、承办政府业务主官部门委托的工作和接受会员委托的有关事项。
     
    第三章   会员
     
    第七条:本会吸收单位和个人会员,实行入会、退会自愿的原则。
    第八条: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    一、单位会员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    1、本市具有一定影响的茶艺馆、本市所属茶叶公司、茶具公司及茶工艺品公司。
    2、本市与茶文化相关的书画社单位等。
    3、凡属上述范围的合法单位或组织,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,并缴纳会费,均可申请本会单位会员。
    二、个人会员
    1、本市茶艺馆的经营管理人员、茶叶公司、茶具公司等单位中热爱茶艺、并对茶文化有一定造诣的人员。
    2、从事茶艺文化的艺术工作人员。
    3、热心本会工作,并对茶艺艺术有了一定研究的专家和学者。
    4、凡具备以上资格、特点、条件的个人,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,并交纳会费,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。
    第九条:入会的程序是:
    一、提交入会申请书;
    二、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    三、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。
    第十条: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    一、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    二、参加本会的活动;
    三、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    四、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    五、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    第十一条: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    一、执行本会的决议;
    二、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;
    三、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    四、按规定交纳会费;
    五、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    第十二条: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,视为自动退会。
    第十三条: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     
    第四章   组织机构
     
    第十四条: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。如因故不能召开全体会员大会时,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与会员大会具有同等效力。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职权是:
    (一) 制定和修改章程;
    (二) 选举和罢免理事;
    (三)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    (四) 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;
    (五) 决定协会终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宜。
    第十五条: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须有2/3以上的会员(或会员代表)出席方可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(或会员代表)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    第十六条: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每届五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    第十七条:理事会是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负责。
    理事会理事的产生采取理事单位代表制,即被选举的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自然担任理事。因工作需要,特邀理事由协会秘书处在征得有关单位同意后推荐。
    理事在任职期内,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脱离现工作岗位,不再继续履行理事职责时,由理事单位变更理事,报协会秘书处备案。
    第十八条:理事会的职权是:
    (一) 执行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决议;
    (二)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;
    (三)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;
    (四) 向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    (五)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    (六) 通过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的人选;
    (七)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    (八) 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    (九)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    (十) 通过名誉会长、名誉顾问和顾问的人选;
    (十一)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    第十九条: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    第二十条: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    第二十一条: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成员中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三、五、七、八、九、十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    在本届理事会期间,常务理事单位出任的常务理事如有变动的,由所在单位推荐新的代表接替常务理事,由协会秘书处提交常务理事会确认。
    第二十二条: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    第二十三条: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    第二十四条:本协会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    (一) 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    (二)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,并熟悉和热爱本行业工作;
    (三) 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    (四) 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    (五)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    (六)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    第二十五条:本协会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    第二十六条:本协会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从常务理事成员中选举产生,报理事会通过,每届任期五年。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,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职期限的,须经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2/3以上会员(或会员代表)表决通过,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    本协会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因工作变动,不再从事本行业工作的,由常务理事会另行选举产生,并报理事会通过。
    第二十七条:本协会理事长(会长)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。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(副会长)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,应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意后,方可担任。
   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    第二十八条:本协会理事长(会长)行使下列职权:
    (一)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    (二) 提名秘书长人选,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    (三)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;
    (四) 检查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决议的落实情况;
    (五)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    第二十九条: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    (一)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;
    (二) 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    (三)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    (四)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     
    第五章 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     
    第三十条:本协会经费来源:
    (一) 会费;
    (二) 捐赠;
    (三) 政府资助;
    (四)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    (五) 利息;
    (六) 其他合法收入。
    第三十一条: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    第三十二条: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    第三十三条: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    第三十四条: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    第三十五条: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    第三十六条:本协会变更法定代表人,必须由国家正式注册登记并经市科协同意的会计师(审计)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。
    第三十七条:本协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    第三十八条: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     
    第六章   章程的修改程序
     
    第三十九条: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。
    第四十条:本协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,经运城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,并报运城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。
   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    第四十一条: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    第四十二条: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运城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。
    第四十三条:本协会终止前,须在运城市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    第四十四条:本协会经运城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    第四十五条: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运城市科学技术协会和运城市民政局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     
    第七章   附 则
     
    第四十六条:本章程经2016年4月1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    第四十七条: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。
    第四十八条:本章程自科协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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